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批准成立,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 市质量技监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标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建议;
(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意见与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
(四)跟踪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状况,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五)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对本专业已颁布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
(六)按要求向市质量技监局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优秀成果;
(七)按时完成市质量技监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