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流通、应用、教学、科研、监督检验和行政管理部门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有序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组建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下同)。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本市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结构,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业务受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的建议。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地方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补充规定》进行。
第六条 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专业的地方标准进行解释。
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定期作出书面报告。向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七条 可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和新产品鉴定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
第八条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